在中国人的普遍认知中,唯一完全合乎法律和道德的性,就是夫妻之间的性。然而结婚证是死的,人是活的,一纸婚书,挡不住万丈红尘中的滚滚欲望。有多少的婚外性,在或明或暗地发生。婚外性关系不仅道德上受到谴责,也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。婚外性关系伤害自己,同时也伤害夫妻感情以及家庭。在现如今社会普遍认知中,都是不被理解的。那么各种婚外性关系,法律后果如何?
根据中国的婚姻法,要追究婚外性的责任,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。即不能不提出离婚而单独追责,也不能在离婚之后才提出。中国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有四种情形(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),与婚外性有关的,是“重婚”、“与婚外异性同居”。
只要有婚外性,都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。但六种不同的婚外性,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,下面分别具体谈谈。
1
嫖娼
嫖娼(普通的嫖娼,不涉及聚众淫乱或组织、容留、强迫卖淫等其他形态)承担法律责任如下,第一是治安处罚责任,根据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“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”。第二是根据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》,可能会被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。
2
一夜情
一夜情其实是一夜性,和不特定对象偶发的性,所谓的“天亮说再见”,一般没有(或没有太深的)感情纠葛。一夜情这种现象在中国已经出现了十几年,现在演变为带着网络语言烙印的“约炮”。
一夜情是人放纵生理欲望的极端了,不付出感情,也不付出金钱,只追求瞬间的快感。一夜情与嫖的最大区别是没有金钱交易。一夜情你情我愿,不涉金钱,没有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。在离婚诉讼中,一夜情和嫖的后果是一样的。
3
私通
私通是指已婚男女之间或者已婚男女和未婚者发生不正当的关系,人们常用贬义的“通奸”一词,很多文件中也是用“通奸”来形容落马官员混乱的私生活。
私通这种长期保持的婚外情(性)对配偶的伤害,对婚姻关系的破坏,对婚姻制度的冲击都是非常大的。若在离婚诉讼中能证明配偶存在长期私通现象,则法院可认定感情破裂,但受害方未必能要求损害赔偿,必须证明存在同居或构成重婚。
4
包养
一是有金钱交易的性质,男人对情妇、女人对情夫固定地提供经济支持或者某种利益输送。二是有同居情形。至于两人之间,有没真爱,只有两人知道,法律无从得知,也在所不问。若在离婚诉讼中能证明存在包养现象,则可认定感情破裂,可要求损害赔偿。
5
同居
同居指一方和第三者在某一住处较为连续固定地共同生活,“与婚外异性同居”是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情形,在私通和重婚的情形下,一方和第三者可能同居,也可能没有同居;在包二奶情形下,则有同居现象。
共同居住多久,才构成“同居”?婚姻法没有规定,广东省高院2001年出台的《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中明确了“三个月”。
6
重婚
重婚是对婚姻制度最严重的冲击,,公然挑战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,是一种犯罪行为。(附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【重婚罪】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第二百五十九条【破坏军婚罪】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)
俗话说,莫伸手伸手必被捉。对于婚外性行为,我们应该0容忍,但由于法律上对于婚外出轨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太小,因此一定程度导致了婚外情的泛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