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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隐瞒已婚与年轻女子同居生子犯了同婚罪
发布时间:2024-11-10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4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   安徽滁州,已婚男子魏某于2017年,在参加朋友的饭局时,认识年轻女子王某。魏某当场就被王某的美貌所吸引,于是其通过邀约王某的朋友,获知了王某的联系方式,并在隐瞒已婚的情况下,对王某展开了追求。
    很快,王某就被魏某的诚意所打动,遂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。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,还过起了同居生活。此时,仍被蒙在鼓里的王某,还与魏某拍摄了婚纱照。并于2018年时,为魏某生下一子。
    生下儿子后,魏某还毫无顾虑地邀请了双方父母及亲戚,前来参加儿子的“周岁宴”、“满月宴”。随后魏某为了给王某及其儿子更好的生活,购买了一套房子,登记在自己名下,供其及王某母子共同居住。
    2019年时,魏某原配获悉此事后,非常生气,于是找到魏某,讨要说法,并声称要报警。魏某自知已无法隐瞒,于是主动投案自首。
    魏某父母及亲戚都知道此事,且还到场参加了孩子的“周岁宴”、“满月宴”。但只有魏某妻子不知情,实在让人难以置信。
    因此有网友认为,可能魏某与原配妻子的婚姻关系,已经破裂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。
   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,魏某的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,同时还构成刑事犯罪。
    首先,《民法典》第1041条明确规定,自登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日起,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。
    也就是说,从魏某与原配妻子登记结婚之日起,双方婚姻关系就受法律保护,因此即便双方感情破裂,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,魏某才能再结婚生子,否则就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。
    其次,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置,尤其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,作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。
    具体而言,虽然房子是供在魏某的名下,但由于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,因此妻子有权要求王某及儿子搬出去。
    此外,由于魏某属于婚内出轨他人的行为,因此其为王某支付的其他生活支出,从法律角度来说,就是属于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私自出处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妻子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。
    也就是说,只要妻子坚持要起诉维权,王某不仅要搬出所住房屋,同时要归还魏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为其支付的钱款。其实这也是背叛婚姻的代价之一。
    最后,魏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,需刑事处罚。
    重婚罪是指明知有配偶,却仍然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生下儿女的犯罪行为。注意!构成此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是明知的。
    具体到本案中,魏某本人尚未与妻子离婚,其不可能不明知的,因此其行为构成犯罪,但王某不同,警方证实其从始至终都是不明知的,因此其不构成犯罪。
    刑法第258条规定,犯重婚罪的,不论男方还是女方,均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    据此,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魏某构成重婚罪,但根据其犯罪情节,及其具有自首等悔罪表现,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期一年执行。
    有网友表示,如果王某确实是不知情的,那么其也是受害者,对此,您怎么看?